第五条 监管银行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网签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及其土地的权属等信息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不得接受网签委托。
2 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领取交易告知单和划款通知单。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买卖双方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填写免除资金监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经拍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关于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房〔2012〕146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监管银行配备好相应设备,方可申请办理“石家庄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通及认证。
第十八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县(市)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网签合同内容应完整详实,申报的交易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并作为办理交易、完税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二)买方需办理住房贷款的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工作。
(五)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定金和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均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划转。
第十六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不收取服务费,监管资金产生的活期利息随本金一并划转。
3 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网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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