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文父母为儿子购买的讼争房产出资24万元,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两位老人出资的性质,根据内部协议“只作投资,不作赠送”的记载,排除了二老将其出资部分赠与儿子与儿媳的可能性。袁小红主张其与郑文和郑文父母签订内部协议之外还出具了一份借款7万元的借条,但是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两位老人的出资并非借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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