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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记者与市供热办取得联系,得知我市2018-2019年供热期将于4月10日零时结束。
按照计划,2018-2019年供热期为166天,实际开栓供热比计划提前5天,根据目前天气情况供热单位将于10日零时停热。
据工作人员统计,本供热期供热情况好于往年,投诉相比往年投诉量下降50%,其中零投诉天数达14天。
怕冷的小伙伴不要着急因为,
还有6、7个月我们又要供暖了
据市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吉林市城区范围内用热用户,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或者供热期不足166天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以下因素造成用户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供热企业不予退费:
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
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居民用户申请测温,应先向供热企业预约测温时间。
供热企业测温时,应使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测温受理记录(一式两份);对当期不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必须受理;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热企业不予受理。
供热企业须按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测温,并填写测温受理记录。测温人员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测温时测温 人员要出示证件;测温结束后,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应在测温受理记录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测温单位印章。
测温人员测温后应将有效的测温受理记录给居民用户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本单位相关部门留存。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
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热费;
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如何检测室温?
《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要求,供热企业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对其室温进行检测,一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3天,每天选择两个时间测温,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实际操作上要求居民用户每户以房间为单位,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以检测温度作为居民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
具体为房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置一个测温点;房间面积在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的,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房间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3个测温点。
供热退费怎么算?
《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中规定,停供退费计算标准为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低温退费计算标准为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 [(标准温度-5)×供热期 总天数];
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其中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摄氏10度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平均室温17℃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125元
平均室温16℃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25元
平均室温15℃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375元
平均室温14℃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5元
平均室温13℃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626元
平均室温12℃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751元
平均室温11℃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0876元
平均室温10℃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1001元
平均室温10℃以下 退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为0.1627元
来源|江城日报全媒体、江城晚报欣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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