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0号)显示,经查,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与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5%以上股份。2020年11月19日,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票46.4万股,成交金额196.1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公司注册资本71602.785万元,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微特电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年产能:四千余万台微特电机。分别通过了3C、UL、CSA、VDE、TUV、CE等国内国际认证。截至2020年9月30日,鲁楚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10%。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4.76%;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七大股东,持股1.52%。
11月20日,大洋电机发布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获悉公司股东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76%,与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9%。)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64000股。西藏升安能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由于西藏升安能工作人员疏忽,记错了上述减持计划的期限届满日期,误以为2020年11月19日仍在减持计划期限内。2020年11月19日上午,西藏升安能工作人员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了错误操作,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票4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交易均价为4.23元/股,成交金额为196.11万元。西藏升安能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减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2月7日,大洋电机发布股东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西藏升安能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12月3日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52.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0号
关于对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5%以上股份。2020年11月19日,你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票46.4万股,成交金额196.1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