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一边是收不上足额物业费,物业公司入不敷出,服务因此打折扣——发生在一些小区的“物业费之争”多年来恶性循环。物业费谁说了算?如今有了初步的解决方案。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我是谁”“我从何处来”“应向何处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给予了回答。
除了个别业主无理拒交以及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外,在一般情况下,“物业费之争”往往是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之间的矛盾。这一方面是由于此前缺乏详细可操作的管理条例,业主与物管容易就陷入权责难分的处境。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造成沟通成本在无形中增加的同时,让不少物业费成了“糊涂账”。
此外,有的“物业费之争”还不只是“物”“业”两者的矛盾,常常还夹杂着开发商的遗留问题。比如,有的业主会把房屋质量瑕疵问题作为拒交理由;还有的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期,单方面与物业公司敲定相对低廉的物业服务费用,并以此作为营销策略,而在后期,物业公司发现原有的物业费不能维持正常运营而进行调价时,就容易遭受业主反对和抵制。这些由开发商埋下的问题,苦果却让业主与物业公司承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要有效地解决物业费纠纷,应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条例,本着物业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规范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的权责及行为,才是调解矛盾的治本之策。比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提到,在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开发商甩包袱的情况,让物业选择权回到业主手上。
当然,物业费该怎么算,从不是一家说了算,只有各利益相关方都能提出合理的诉求,一起协商后,才能算得清,算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