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您的位置:中国房产新闻网 > 资讯中心 > >

父母出资买房注意实现多 这样写名最后一无所有

新闻来源:未知  2017-09-15 14:22

房价居高不下,年轻的上班族往往没有能力掏出一笔不菲的首付,即使首付解决了,每月的高额房贷也着实让人够呛,这时,不少父母会主动站出来,为儿女出资减轻负担。然而,父母的这份好心在子女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往往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父母出资买房注意事项有很多,这两点不注意,小心怎么写名最后都一无所有!父母出资帮忙买房,房子该怎么写名?写名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

一、父母出资买房注意事项:

1签订相关协议保留转账记录

无论父母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为子女或者夫妻二人买房前都可以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表明出资份额是赠与给自己子女和另一方无关,所以出资的这部分不能算作两人的共同财产,有了这份协议未来就算有离婚行为,父母出资部分也不会被分割。

保留买房交易的转账记录是为了出现争议时能直接证明买房的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是一方父母所出,这份记录会成为父母出资买房部分不被分割的最有力证据。

2将房子写在父母和子女共同名下

如果父母出资买房,可以把房子写在父母和子女共同名下,这样能合理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且未来需要加名或者对房子进行其他处理时,必须征得所有写名人的同意,防止任何意外。

二、父母出资买房不同写名有不同结果: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律师: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结语:

种种情况可以看出父母出资给未婚子女或已婚子女买房都要注意确保出资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且有一定依据,当然这只是一个以防万一的保障,谁都不希望出现任何意外,但买房也不是件小事。父母出资买房注意事项不容忽视,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小心驶得万年船”,尤其现在很多婚姻非常“易碎”,所以无论子女还是家长这些内容都要注意,别让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最后进了别人口袋。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房产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最新资讯

滚动播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