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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房产给继房产新闻子 养女不服起诉争夺继承权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3-04 21:07

  养父生前曾立下遗嘱房产留给继子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伯与谢云结婚后,他上门与谢云居住在良庆区某村。两人收养刘英时,刘英才出生3天。后来,谢云向村集体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谢云。谢云与刘伯在这块地上建房,并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谢云,共有人是刘伯。

  家住良庆区的刘伯因婚后无子女,便与妻子谢云收养女儿刘英。谢云去世后,刘伯再婚,再婚妻子带来儿子刘远。2016年,刘伯因病去世,遗留下一套房子。刘伯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其名下所有遗产留给继子刘远继承。

  刘伯去世后,刘英将刘远及继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养母的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认为养父刘伯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

  养女与继子为房产继承权对簿公堂

  根据刘伯此前立遗嘱时录音信息,他之所以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让刘远继承,原因是他从小把刘英养大,但刘英长大后未赡养他。而刘远一直跟随他生活,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在他多次生病住院时更是照顾有加,还为他支付住院的治疗费用。而刘英作为养女从未探望生病的养父。因此,刘伯将全部财产交由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的继子继承。(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方艳红)

  而属于谢云未用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谢云的遗产,且该宅基地已经由刘远和其母亲出资建起房屋,刘伯已立下书面遗嘱由刘远继承该房屋,因该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刘远。

  未取得房产证部分继子仅有使用权

  【法官后语】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取得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的宅基地的使有权不能继承。由于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不可能将房屋和土地分割开,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刘英主张该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土地均由其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伯夫妇因婚后无子女,便收养了一个女儿。妻子因病去世后,刘伯再婚,而再婚妻子带来了一个儿子。本来,“再组家庭”相处得十分和睦。但刘伯过世后,养女和继子为争抢房产继承权而闹上了法庭。日前,良庆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该房屋由养女继承1/4,由继子继承3/4。

  刘伯再婚后,与刘远母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后来,由再婚妻子和刘远出资,在房屋后面剩余的宅基地上建设3层房屋,该房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无房屋产权证。2016年1月30日,刘伯立下书面遗嘱,将该套房产个人享有的全部份额及后进3层房屋全部留给刘远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云去世时遗留的房屋是她与刘伯两人共有财产。谢云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是刘伯和刘英。在分割她的遗产时,首先将房屋的一半即2/4分给刘伯,剩余的2/4由谢云的法定继承人刘伯和刘英各继承1/4,则该房屋的3/4归刘伯。而根据刘伯的遗嘱,这3/4份额归刘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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