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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地产新闻又将房产卖给女儿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3-04 21:17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大女儿潘华列为第三人,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潘小萌的诉请。潘小萌很快提起上诉,但随后被南通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海门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如芳老人此前书写了遗嘱,但是随后又将遗嘱所涉的产出售给了潘月,在继承开始前,案涉屋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潘月,原有遗嘱的内容应视为被李如芳撤销,故被告潘月据此认为案涉房屋由其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李如芳生前转让,本案讼争遗产范围应为被告潘月未履行的合同价款部分。由于潘月主张案涉房屋购置过程其已支付19.6万元,提供的转账、取款及汇款记录已形成证据锁链,确认诉争被继承人李如芳的遗产应为房屋价值的25万元扣除19.6万元,即5.4万元。

  家住江苏省海门市的潘老爹和李如芳老夫妻俩育有二男二女。让老人欣慰的是,四个子女都很孝顺,尤其是二女儿潘月,由于住的离父母近,老人平时的生活起居基本都是二女儿照顾。让老夫妻俩比较发愁的是两个儿子:大儿子潘阳1998年离婚时,孙女潘小萌才11岁,之后孙女就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和爷爷奶奶的生活再无交集;小儿子潘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而且健康状况也不佳。

  2008年底,潘老爹因病去世,2010年11月,李如芳与海门市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海门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除去拆迁补偿的面积,还需补缴19.6万元的房款,潘月随后通过银行将该款项汇至母亲的账户里。考虑到自己身体不便,李如芳委托潘月作为代理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该房于一个月后登记由李如芳单独所有。2011年1月,母女二人签订了《售房协议》,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5万元。

  (顾建兵 曹竹园)

  庭审中,潘月向法官表示:“这套房子是母亲留给我的遗产,原本就应该属我一人所有。”随后出示了李如芳的遗嘱原件。潘月声称,当年在签订售房协议之前,母亲就萌生了将房产都留给自己的想法,故在遗嘱中载明:“我名下的房屋由小女潘月继承。”而这一切,自己的其他兄弟姐妹都无异议。作为共同被告的潘华也表示,曾经听母亲说过有这个遗嘱的存在。

原标题:老人立房产遗嘱后又将房产卖给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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