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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蒙古房产税实施房产新闻细则有变化,看看与你有关吗?

新闻来源:网易  2018-03-21 08:17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删去第六条。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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