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第七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删去第六条。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土地权属文件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权属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或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文件的,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
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第六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三条 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
第四条修改为:“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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