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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要过户地产新闻 需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6-17 06:36

本案刘某涛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双方在未进行继承房产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处分,刘某、刘某萌对刘某涛是否有权进行处分并未查实,因而刘某、刘某萌存在过错。但是在庭审中,刘某、刘某萌已经递交了刘某素的声明,其声明表示房屋过户时系征得刘某素本人同意,刘某涛对该声明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刘某涛与刘某萌、刘某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过户行为,并非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也未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刘某涛以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未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刘某、刘某萌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且签订合同时房屋的其他继承人并未主张房屋部分享有的继承份额,并且提交了刘某素作出的有效声明两份,声明中刘某素称放弃对其母亲张某的财产继承,并将属于其本人的继承份额转归刘某、刘某萌共同继承并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房产父子对簿公堂

第五步 无论被继承的房屋进行交易亦或是办理赠与的过户手续,注意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房产税款,完善过户交易的手续。

释法:已获其他继承人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刘某(子)、刘某萌(子)、刘某素(女儿)是刘某涛(男)与张某(女)的儿女,2006年2月1日,张某去世,留下与刘某涛的夫妻共有房产(即诉争房产)。2008年7月21日,刘某涛作为出卖人,刘某、刘某萌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9年8月29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2014年12月22日,刘某涛以其受到欺骗威胁,并且诉争房产买卖侵害了刘某素和刘某涛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步 要明确具备继承权的人员范围,也就是继承人的范围。以法定继承为例,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链接:房产该如何继承?

第一步 要明确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换言之,就需要明确被继承人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果上述文书并未存在,那么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第四步 需要在家庭内部经过友好协商,妥善确定分割份额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判决每个人的继承份额。不要采取过激或其他不理智的方式处分涉案房产,否则就会如上述案例那样,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继承人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步 需要划清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款共列举七种财产形式,其中就包含公民的房屋。

继承房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该怎样做才能继承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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