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陈奎
被收养人:
亲生女儿从小被抱养给他人,但是一直和原家庭保持密切联系,长大后在亲生母亲生病后也一直照顾病母,殊不知,母亲病故后,她却不能以亲生女儿的名义继承父母遗产,这是为何呢?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放:李燕从来都没想到,自己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天,她和其他三姊妹本来是先到的房管局办理房子更名手续,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先办理公证,说父母去世后不能直接更名过户。所以,兄妹四人才来到公证处,咨询遗产分割问题。大哥告诉公证员,家里共有四兄妹,二妹李燕、三弟王立、四妹王梅。父亲去世6年多了,母亲也没有再找配偶,直到去年去世。母亲生前在成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时就说要把房子留给四个子女。因此包括李燕在内,兄妹四人都没有怀疑过自己是否具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遗产继承的呢?在继承中,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呢?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收养的条件
法律解读:在前面谈到,继承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代位继承、转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等特殊情况。
●法律解读:《继承法》指导意见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情况特殊,还是有继承权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比如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后,丧失父母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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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实施之后,就要看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案情回放:李燕一听不能继承母亲的房产,一下就哭了起来。李燕着急地说:“公证员,我该咋办嘛。我是抱养给舅舅,但我从来没有给父母失去联系,我对父母非常孝顺,经常寄钱给父母,父母生病了,专门回成都照顾,母亲说我在西安,回成都没有房子住,一定要给我一部分房产,公证员帮我想想办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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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最后,经过公证员的协商,将遗产也要分给李燕,其他兄妹三个表示没有意见。于是,公证员给王山四兄妹办理了继承公证,他们顺利的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什么抱养出去的李燕可以继承生母的遗产呢?
亲生女却难继承遗产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但李燕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李燕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分给她适当的生父母的遗产。
关于养孙女可不可以继承,回答是肯定的,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公证员安慰道:“你不要着急,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还有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李燕作为对亲生母亲扶养较多的人,还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你们三个有没有意见呢?”
抱养出去了就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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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继承中是有特殊规定的,比如代位继承、转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等特殊情况。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情况比较好理解,这里解释一下代为继承和转继承,比如说张三有2个儿子,大儿子有一个女儿张小,小儿子有一个儿子张二,张三遗留有一套房产,张三的大儿子先于张三去世,张三的小儿子后于张三去世,是在张三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张小是代位继承人,张二是转继承人。
法律小知识
从来没有怀疑自己没有继承权
●法律解读: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燕是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她生父母的遗产。但李燕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李燕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分给她适当的生父母的遗产。如果李燕在未成年前和养父母已解除了收养关系,李燕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果李燕在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李燕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与其父母、其他近亲属协商确定是否恢复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送养人:
●案情回放:公证员一边仔细查看这四个人带来的材料,一边与他们沟通,获知二妹李燕,不姓王而姓李,是因为她在15岁时,为了解决工作,父母就将她“过继”给在某省铁路局上班的舅舅,舅舅没有子女,就把二妹的户口迁了过去,和舅舅的户口在一起,从此改名李燕。所以公证员告诉兄妹四人,李燕抱养出去了,不能继承,只能其他兄妹三个继承。我们知道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这起案例中,李燕从小被抱养出去,按照规定她就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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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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