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违约在先,双倍返还买主定金4万元
上一页 下一页某房产中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公司认为,合同违约是梁某不依约履行卖房义务,办理好房屋的上市证明,导致房屋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在交易之前,梁某的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房屋归属其一人所有,房屋查档记录上也只有梁某一人的名字,其也未告知房屋是两人一起申请购买的。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收取服务佣金合法,该公司愿意返还给黄某夫妇2万元定金,也同意退还按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5300元。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梁某负有结清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手续之义务,但梁某仍未能依约履行这些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某夫妇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的解除非因某房产中介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所以,该公司不须退还居间服务佣金该佣金应由梁某负责向黄某夫妇赔偿。按揭代理服务费、办证过户手续费并未实际产生,且某房产中介公司愿意退还,由该公司退还。
法庭上,梁某也喊冤。梁某说,该套房产一直是她一人名字。且在离婚协议中,她和前夫也约定房子归她,她给予前夫经济补偿,必要时前夫会配合她办理相关手续。她并不知道该房屋还有共有人。合同签订之后,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她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她才知道该房前夫是共有人。因为前夫不配合,从而导致后续的一系列手续无法办理。从合同约定来看,她确实违约了,但某房产中介公司没有把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告知,怠于履行提醒义务,所以应该是他们同时违约。她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赔偿定金,只愿意赔偿1万元定金。
由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梁某双倍返还黄某夫妇定金共4万元,并赔偿黄某夫妇佣金8600元,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黄某夫妇按揭代理费等费用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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