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消息无疑是个晴天霹雳,老林绝对不能接受,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玲玲一气之下把老林和小刘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老林和小刘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对此,老林辩称:根据一审庭审调查,小刘和王玲玲离婚后,房屋的产权证一直由王玲玲保管,小刘先后找张某、老林借过钱,都是持这一产权证进行抵押,王玲玲应当是明知并且没有异议。两次抵押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小刘都否认抵押房产权属存在争议及是共有房屋,所以他才会把17万元借给小刘。
梅列法院审理查明,小刘和王玲玲6年前登记结婚,被抵押的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前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这一房产归王玲玲所有。但王玲玲至今还没有把这一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房产证上的房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还是小刘的名字。
王玲玲说,房屋既然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过户,她也是房屋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且离婚协议约定归她单独所有,小刘没有经过她同意,无权将房屋抵押。
抵押房产 另有其主
王玲玲又提出,这房屋以前曾经抵押过一次,登记资料中载明她是房屋共有人,老林说他查询过房屋的抵押登记资料,就表明知道她是房屋共有人。老林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以不合理的折价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房屋抵押无效。
小刘是个生意人,一次,他向老林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并以坐落于市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当日,两人就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和《抵押借款协议》各一份。
庭审中,老林拿出一份证据,就是在抵押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老林的房屋他项权证。
17万现金借给别人,对方用房产作了抵押,谁知这套房子却另有“主人”对方4年前就已经离婚的妻子。那么,这份房产抵押还有效吗?
市民老林就摊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离婚房屋 归谁所有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老林有理由相信小刘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理由:1、小刘办理抵押登记时已离婚4年,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还是小刘的名字,没有登记共有人。2、根据房产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在老林之前,小刘曾经以该房产为张某有效地设定了抵押权。3、小刘为张某设定抵押时,向抵押登记部门声称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不是共有房屋,为老林设定抵押时,也声称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不是共有房屋。综合以上分析,应认定老林与小刘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是善意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据此规定,本案的抵押借款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即已生效。
本报记者 曾 婷
小刘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他放弃对二审进行举证、质证及参加辩论等的诉讼权利。
房产迷局 法律明理
据此,梅列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小刘和王玲玲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王玲玲所有,但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以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小刘仍是该房屋的权利人。第二,老林和小刘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借款利率超过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不能以此认定整个协议内容无效。据此,王玲玲关于《抵押借款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玲玲的诉讼请求。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法律层面分析,依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规定,小刘和王玲玲离婚后,房屋权属证书仍登记权利人为小刘,且没有记载共有人,应认定小刘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玲玲没有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仅在小刘和王玲玲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离婚后的房屋归王玲玲所有,还是归小刘所有?而这一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到老林和小刘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二审法庭上,王玲玲和老林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宣判后,王玲玲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借款时间到期后,小刘没有及时返还本金,老林也并不很着急,毕竟手上还有房产抵押。这时,一个女人找上了门,告诉了老林一个让他吃惊的消息,她是小刘的妻子王玲玲,4年前两人就离婚了,这套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她所有,小刘无权把房子抵押出去,他和老林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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