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今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记者看到,《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指出,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示范文本的条款中对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租金押金、房屋使用维护等方面也进行了规范。条款要求,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保证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
通知要求,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2008年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BF—2008--060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在住房租赁中不再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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