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海南银保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南优之杰汽车”)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南优之杰汽车成立于2004年3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及维修服务、二手车经营。该公司为海南优之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海南优之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为海南伟兴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