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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楼市又传大消息地产新闻,这次的目的与以往不同……

新闻来源:新浪  2018-03-03 07:39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近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日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北京地区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可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或买受人身份与其交易的房产价值存在明显不相符等。

  以下是政策原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买受人、出卖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只是在网签环节录入网签系统。有关身份信息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大部分信息与合同内容相同,由合同当事人在填写、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生成,由北京市住建委统一保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获得的有关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没有影响,方式不变。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购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的报告途径是什么?

  《通知》对现行的购房资金支付方式有何影响?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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