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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品花与被地产新闻告林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3-03 07:44

二、驳回原告姚品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彩霞(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6幢4单元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姚品花与被告林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配合原告姚品花办理青田县鹤城东路108号401室(现门牌号为鹤城街道月里巷34号401室)房屋(产权证号:青字第10691号)的不动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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