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您的位置:中国房产新闻网 > 数据研究 > >

北京:外地楼盘在京销售房产新闻纳入监管 网络经纪机构须备案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18-03-03 20:00

新房销售 证件要齐全 每月要巡查

12月2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和“安居北京”官微接连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包括:《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明确网签房屋范围。​征求意见稿将以往各文件规定的网签范围进行梳理,形成全面的网签房屋范围,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再次买卖),均应通过北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当事人自行成交,已签订的纸质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已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未完成纳税的,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重新网签,该时点之前已完成纳税的,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补录数据。

修订版存量房网签文件改了什么?

证件资料必须齐全。征求意见稿要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多个证件及资料。

门店醒目位置要有证件及投诉电话。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正常经营期间,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照片、姓名、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每月巡查至少一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销售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现场巡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销售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网上公示;对外省市登记注册并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或在外省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通报当地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经纪机构备案及公示都有了更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直接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或“安居北京”官微,了解反馈的详细情况。(央视记者 杨潇)

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方便办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违规操作网签的处理路径,总结中介机构在网签中随意操作给交易双方带来的麻烦,进一步明确违规网签的处理模式及对违规机构的处理方式,便于规范操作、净化市场行为。

在京销售的外地楼盘要出具证明。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在外省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机构也一并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的机构,要求其提供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京销售的证明,以实现跨省市政府联动监管。

互联网中介要到属地备案。征求意见稿还堵塞了互联网经纪机构管理漏洞,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到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便加强属地管理。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房产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最新资讯

滚动播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