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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健斌诉被告谭涛、张霞,第三人广地产新闻州市锦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3-20 14:57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斌诉被告谭涛、张霞,第三人广州市锦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1129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健斌与被告谭涛、张霞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二、被告谭涛、张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健斌退还购房定金100000元、房屋办证税费4800元、购房款56176元;三、被告谭涛、张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健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四、被告谭涛、张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健斌中介费损失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均由被告谭涛、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公 告

原告黄健斌诉被告谭涛、张霞,第三人广地产新闻州市锦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粤0114民初11291号

原告黄健斌诉被告谭涛、张霞,第三人广地产新闻州市锦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谭涛、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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