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旭辉控股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借款方)及若干境外附属公司(原担保人)与汇丰银行(贷款代理),连同一组财务机构(贷款方)订立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涉及为一笔初始总额约为3.82亿美元的美元及港元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附带额外3.18亿美元的增额权(或等值的港元))。
初始定期贷款融资分为A和B两部分。A部份为本金总额2.75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B部份为本金总额8.34亿港元的定期贷款融资。A部份及B部份的最终还款日均为于相关首次动用贷款日期后满42个月当日。
根据贷款协议,倘获许可持有人不再共同实益拥有旭辉控股集团已发行股本至少40%;或林中、林伟及林峰任何一人并无留任董事会主席,则会触发旭辉控股集团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强制性提前还款责任。
于公告日期,获许可持有人共同实益拥有旭辉控股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5.89%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