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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克基金六所基金财产的非法占领收到警告信并没有如实披露_0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20-11-02 14:00:44
里克基金六所基金财产的非法占领收到警告信并没有如实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大连管理局网站今天宣布了一项决定书([2020]没有。14),表明调查,里克风险投资(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流程(以下简称“里克基金”),没有基金对投资者的财产的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基金资产挪用的能力,公司的自有财产或他人在从事投资活动的性质,不能对私募基金产品的估值协议,合伙协议未如实披露信息,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基金,在不准确的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和虚假注册情况。

  这种行为是第16条的违反,“监督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24条和有关规定第25条。根据第33条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连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基金管理的监管措施发出警告信,并接受决定监管措施后,要求该公司立即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并在30天内对整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收到决定。

  由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发现,里克基金专注于投资风格旅游产业,智能制造,能源供应链,医疗等行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基金,这个镇的功能,PPP等。,与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政府上市公司发起成立的投资银行平台,政府性基金,并购基金和其他上市公司。里克基金专注于新兴产业投融资服务和综合资产管理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开发,工业需求聚集,开始运作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东塔下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长,经理,其持股比例为65%。

  “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卖出自己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调查等。,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风险评估,由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满足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应通过风险投资那些谁签字披露声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采取评估前款规定,确认等措施的规定。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调查和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书,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的特点而开发。

  “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23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股权业务,你可能不会有以下行为:

  (A)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财产;

  (B)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上的,比他自己或谁获得利益,利益输送等投资;

  (d)职业,基金挪用资产;

  (五)泄露因职务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利用这些信息或从事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6)在投资活动中从事损害投资者和基金财产的利益;

  (七)失职,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不公平贸易交易;

  其他行为(9张)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

  “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24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投资,资产和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费用由基金和绩效费承担,利益冲突可能存在,而且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显著信息,毫不掩饰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制定。

  “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2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定期更新的管理者和员工,以及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杠杆使用管理的操作信息,以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显著事件的发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行业协会内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一份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管理审计的基金业协会。

  “私人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33条规定:私募基金经理,私募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可以拿自己责令改正,监视谈话,发出警告,公开谴责等行政控制的信。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管理局的行政控制措施决定书

  [2020] 14

  在中国(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风险的决定。有限公司。发出警告采取措施的信

  里克风险投资(大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你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和管理的过程中,有没有风险,投资者识别和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基金资产挪用的能力,该公司自己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属性,未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估值协议,合伙协议未如实披露信息,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基金,在其他情况下注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不真实和不准确的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以下简称“私人管理”)第16条和第23条,第24条和有关规定第25条“暂行办法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私人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发出警告信给贵公司的管理控制措施。

  之后,您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的监管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工作规范,并从该决定之日起在30天内收到主席团整改的书面报告。

  至于对行政监管措施,它可以在收到的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该书面决定也可能在半年内行事的日期作出的人具有管辖权收到这个日期决定书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监管措施不停止上述实施。

  大连证监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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