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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物价局出新规 商房产新闻品房销售不得高于备案价

新闻来源:中华网  2018-03-16 14:59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发﹝2017﹞4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的意见》(苏价服﹝2015﹞305号)、《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要求,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市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江都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向江都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一)材料报送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价格以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公示,所有方式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备案处理

近日扬州市物价局发出通知,明确市区(包括江都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事项,重点为:

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填报《扬州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附件1)、《扬州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附件2)。首次备案的,还须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表(附件3,其中单独销售的车位、车库、储藏间(阁楼)建设成本和精装修房的装修成本单列,中央空调、集中供热、地源热泵等建设成本单列)。

2、开发企业公示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的价格,严格执行一房一价。

(三)认真落实“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太阳能、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应当全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开发企业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扬价服﹝2015﹞105号文件同时废止。江都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由江都区物价局具体实施。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暂缓备案。首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备案价格的,或下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的,暂缓备案,并告知开发企业,引导其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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