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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过户房产新闻后仍享有居住权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3-16 15:42

这两点的主动权都是由赠与人掌握的,易于操作。而如果采取买卖过户的方式,无论是否需要子女支付对价,将来的房产都将属于买受人夫妻共有财产,与出售人再无任何关系。而相对于幸福的生活来说,费尽心机节省的税费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条指引】

李先锋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洪欣

至此,张父、张母才由衷地感慨,幸亏有法律的完善和公证人员细致周到的服务,否则在房产的处理上一定会非常被动,即使不至于流落街头,但如没有上述附加条件,最后自己提出到儿子、儿媳妇家中居住,那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肯定是有的,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必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家庭不和睦的情况。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天张先生的父母亲来到公证处,讲述了当年办理上述赠与公证的过程:上述房产原系张父、张母所有,房屋所在地区的学区较好,孙子渐渐也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于是儿子、儿媳妇多次提出将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这样孩子就可以在该学区的学校上学了。对此要求,张父、张母忧虑了很长时间。首先,老夫妻两人工作了一辈子,就只有这一套房产,一旦过户给儿子、儿媳妇,将来养老怎么办?况且儿子、儿媳妇关系不和,经常争吵,一旦离婚,儿媳妇至少可以分走一半,即使不离婚,过户后该房产在法律上就是儿子、儿媳妇的,自己将无法约束他们,若儿子、儿媳妇偷偷把房产出售,自己将老无所居。但不过户,孙子上学是大事,又不能给耽误了。在进退两难之际,经多方打听,张父、张母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的一番解答彻底打消了他们的顾虑。他们可以在公证处办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的内容之一是将房产赠与张先生一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只赠与其孙子所有,这两种情况都可让其孙子上得了该学区的学校,且不会使张先生与其妻子为该房产出现任何纠葛。内容之二为张父、张母可以在此房产中居住终身,如遭遇拆迁,仍可在安置的房产中居住终身,在获得安置房产之前,张先生必须为张父、张母提供一套同等条件的房屋居住。此内容是赠与房产的附加条件。这样养老不用愁了,孙子的学也上了,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最终张父、张母决定将房产赠与孙子,由张先生夫妻两人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上述房产,并承诺张父、张母可以在此房产中居住终身,因此才出现了上文的波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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