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4日消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自3月1日实施的监管创新形式的新的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的证券相关业务的监管系统访问事先批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顾问,IT证券在证券服务业务服务系统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务院证券申请中提交给监管机构。为了实现上述申报要求,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的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条例”,从8月24日生效日期机构。
按照立法程序,该委员会2月29日“备案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各类证券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和公众的关注给予。委员会共收到71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社会普遍认为,对经修订的证券法,需要对“备案要求”尽快,总体上一致认为,“备案要求”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具体的修订的新要求执行主要涉及的范围备案的企业而言,档案材料和备案程序。委员会在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梳理了研究,采取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完善相关语句的“备案要求”。
“申报要求,”一共有23备案机关,备案的企业,申请点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内容主要规定,并附着证券服务备案形式。备案证券服务机构的便利,委员会制定了收集有关记录信息,是线后,系统上的系统,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将作出的程序性规范相关证券服务备案的描述,并经常提出的监管规则问题适用的原则和其他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