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鲁
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20年起五月9日至6月23日征求市民的意见。同时,证监会和保监会通过银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召开座谈会,视频等多种形式,从不同方面研究的意见。对于整个“管理办法”内容的社区支持,则建议尽快公布。证监会和保监会银意见和社会各界的建议,逐一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修订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按照中国开放本国金融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统一安排(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和境外总行的计算等财务指标,并明确外的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安排用于支持。执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线一刀切。其次,结合监管实践,以提高监管要求,适当调整的基金托管人的准入标准,净资产,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的集中管理,提高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性要求,进一步丰富了行政监管措施,以加强有效实施监督。第三,我们继续推进权力下放,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过程中,“第一批芯片”的实施。四,准入标准和统一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基金托管业务的整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起草票据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分支机构,还引进高品质的外资银行。“管理办法”,明确外的总行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该基金托管业务,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指标生活在国际化,长期信贷的前沿近3年来,他们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体系,相关的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监会表示,出台“管理办法”后,委员会更新了基金托管资格的相关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分行符合条件的,包括金融机构可以依法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将加强与银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业务中国保监会的日常监管,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