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一般为两层以下,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已征求了市国土、规划部门的意见,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印发。11月23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规划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市场参与”导向,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的整体水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和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建设,实现对农村建房行为的依法监控。
二、建设导则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
各区(县)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审批宅基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各区(县)要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治,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三)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一般为两层以下,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四)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免费向村民发放。区(县)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民自建房标准、通用设计图及施工技术规程推广工作。鼓励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加强对镇(街道)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三、审批管理
(一)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村(居)民,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手续:
1.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0〕15号)的规定履行审核、讨论和公示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
2.镇政府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方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将申请宗地材料审查后,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区(县)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村(居)民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镇政府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后进行施工。
(二)村(居)民原有住宅虽不符合济政发〔2010〕15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建设条件,但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设计图纸、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申请原址翻建,建设标准按照本意见规定实施。
四、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将新增宅基地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将审批目录于每年12月份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镇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村(居)民宅基地建房行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对镇政府履行委托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镇政府应当每半年将农村村(居)民住宅规划审批目录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的派出机构集中审查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规定,指导区(县)加强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区(县)、镇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村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监督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要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质量巡查抽查。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月将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国土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停工、拆除和处罚。
来源:济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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