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香港居民,2007年在广州购买一处房产作为投资用,房子购买后一直交由亲戚代为出租,自己未使用或居住过该房。2013年张女士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张女士的丈夫早在2001年就去世,因此,张女士去世后,她的儿子小刚想要继承母亲的房产,但是小刚的外公外婆认为自己也有该套房产的继承权。但小刚觉得自己是母亲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为此,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下~
快过户房产咨询师其实,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香港居民继承位于内地的房产谁具有继承权?是依照内地法律,还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这种情况下,张女士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备该房产继承权。
但因为张女士这套房产位于内地,应适用不动产所在的内地法律来办理。按照中国内地《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因此,小刚和外公外婆作为张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均分该套房产份额。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涉及港、澳同胞的遗产继承,可以参照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香港居民的房产在内地,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的内地法律来办理继承事宜。
二继承公证文件问题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供相关的继承公证文件。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最难的地方可能就在于有关该香港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发生在香港;而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通常是由香港政府的相关机构颁发的,因而并不能在内地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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