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您的位置:首页 > 华中地区 >

找两中介看房却被其中一家告了

新闻来源:[db:出处]  2019-01-30 04:01:06

在两家中介看中同一套房,通过一家签约被另一家告上法庭,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株洲茶陵县的周先生和方女士(化姓)想买一套房子,没想到先后通过两家中介公司竟然看中了同一套房。他们通过一家中介,与房屋的原产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想到却被另一家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后,株洲茶陵县的周先生与方女士以70余万的价格买到了心仪已久的房子。

然而在等待中介公司办手续时,周先生与方女士却等来了茶陵县法院的传票。另一家带周先生和方女士看过房的中介公司将他们告了,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和居间服务费。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此前茶陵县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找两家中介都看准一套房

周先生与方女士打算买一套房子,于是找到了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介绍看房。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购房要求,多次带着他们看房,每次看房均在两份《房产购房委托》下方的看房记录中予以登记且签名确认。

在众多房子中间,周先生和方女士对一栋位于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的房子很感兴趣。该二手房信息服务部的工作人员见状,安排了周先生、方女士与房屋原所有权人在二手房信息服务部办公处进行购房协商,因为协商不一致没有签订购房合同。

秉着多种选择的原则,2016年1月2日周先生与方女士又和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客户看房(地皮)委托书》。有意思的是,2016年7月10日周先生与方女士在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再次看了之前让他们满意的那栋位于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的房屋。

这一次的看房经历,最终让他们心里拍了板。周先生与方女士称,2016年10月26日他们与该房屋的原产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上述房产进行交易,成交价为708000元,房款以按揭付款的方式分三笔付清。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的办证等一系列手续由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办理,于是周先生和方女士又向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

周先生和方女士没想到,这样的行为惹恼了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该公司认为,该公司不但向周先生和方女士提供了房源,而且事实上促成了交易,要求两人支付居间服务费10620元、违约金10000元,共20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签名仅是确认看房

此前茶陵县法院一审驳回了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然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两份《房产购房委托》,其中2015年8月29日的《房产购房委托》中甲方即委托方未有签名、2016年8月12日的《房产购房委托》的甲方签名处的方女士签名,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为该处的签名字迹不是方女士本人所写。

合同的签订应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进行,两被告并未有与原告签订购房委托的合意,且两被告只认可两份《房产购房委托》下方的看房记录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

本案两份《房产购房委托》中的协议内容,与看房记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内容,其签名仅是对看房事实的确认。

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看房服务,但被告最终没有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并在原告磋商下与他人达成购房协议,故不能认定被告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完全通过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基础上促成的。

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将《房产购房委托》割裂开来错误。

方女士和周先生表示,选择其他机构购房并未违约。

到底周先生与方女士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支付居间服务费、违约金?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介绍了房源,周先生和方女士在该公司《房产购房委托》下方的看房记录上签字确认,但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合同。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房主有将房屋信息介绍给不同的房屋中介公司,房源信息也并不是由一家中介公司所独有。

方女士和周先生在2016年1月2日与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客户看房(地皮)委托书》后,于2016年7月10日在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再次看了这栋房屋,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办证等一系列手续由茶陵县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而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的《房产购房委托》并不包括过户、办证等费用,不能达到方女士和周先生的目的,故茶陵县某二手房信息服务部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报记者周凌如株洲报道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房产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最新资讯

滚动播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