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出示的发票,显示为“服务费”(记者 姚时美 摄)
近日,云龙示范区悦湖春天二期业主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最近几天,我们发现当初买房时,开发商说的一万五抵四万,实际收取的是“服务费”,和当代尚品苑业主遭遇的情况类似。
记者 姚时美 核实
买房先掏“服务费”,几十名业主现场维权
5月10日下午,记者来到悦湖春天售楼部,只见有几十名业主在现场维权。
“我是2017年12月份买的房,交了1.5万元认筹金,开发商说可以抵4万元,现在这笔钱根本没有算进总房款。”业主张先生说,当时1.5万元认筹金和2万元定金都交给了开发商,直到前两天,他拿到认筹金的发票时,竟然发现自己交的1.5万元是“服务费”,收款方为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
记者注意到,这家公司正是收取当代尚品苑业主“服务费”的那家公司。
在现场的其他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和张先生一样,也被收取了1.5万元“服务费”,至今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也没有出面说明,这笔“服务费”到底服务了什么?
不少业主拿出当时付款时的刷卡小票,才发现收款方为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当时我们哪里知道他们(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会玩这个套路?”
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回避采访
5月10日下午,云龙示范区房产局组织了开发商、广告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协调。
云龙示范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方属于合同纠纷,作为政府部门只能组织协调。不过最后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并没有给业主一个明确说法,而是开车强行离开了现场,维权业主都没来得及拦住。
记者见到开发商和广告公司的人走出会议室时,一路跟随希望核实相关情况,自称是开发商方的一名男子明确称拒绝接受采访,广告公司的人员则一路不语。
律师说法:该不该收,首先看有无合同依据,是否为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分析认为,业主缴纳的“服务费”没有抵扣房款,说明这笔钱并没有在购房合同范围内。因此,首先要看在购房合同之外,业主和第三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第三方公司收取这笔费用是否有依据。其次,即使业主和第三方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三方公司有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履行合同条款。最后,业主在交费时,是否知道和第三方公司之间产生合同关系,是否知道不抵扣房款?这关系到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业主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和第三方公司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房产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