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电话:
86924837、86921930
首问责任人:
张鸣
(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06年9月1日)第四章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09年3月27日)第二章。
(二)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窗口发放决定书。
备 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省、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但须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全市统一按照此办事指南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和人社局批准文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申请材料:
(一)申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申请2份,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规模、申办业务范围,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办事表格: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份;
事项分类:
行政审批,成都市
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七)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或人力社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前置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2份(点击下载);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五)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提交不少于一年期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专门说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法定依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第六章;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二章;
(九)上述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依序编写页码、目录装订成册(两册)。
事项属性:
办事服务
办事类型:
承诺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草市街2号)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86924828、86924829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同意审核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核事项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期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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