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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 二套房产新闻房贷首付提至四成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03-17 03:45

《通知》指出,要严格按照预售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下同)销售商品房时,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任何费用。在《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市住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前,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

《通知》指出,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暂停向其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以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档结果为准,住房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记录为准。

疯传已久的“靴子”终于落地,南宁住房政策要收紧了。25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部门联合打出“组合拳”,共同推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要严禁捂盘惜售。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市住房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预售申报价格,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分批、分次开盘及采取畸高报价等方式捂盘惜售。

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向市住房局递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协议和注销合同备案申请表,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在市住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不得重新销售。公示期满后对外销售的,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此前南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三套房停贷,但认定标准为“认贷不认房”,即对于名下有多套住房的个人,如已结清了贷款的,新购住房时仍可享受首套房贷的优惠政策,这不利于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新信贷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南宁房贷政策变成“认房认贷”“二套房首付三成变四成”“三套及以上停贷”。

5 商品房全装修价格不得超3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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