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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支南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地产新闻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05-08 16:18

上诉人陈支南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地产新闻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天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支南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地产新闻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陈支南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8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二、王明德与陈支南签订的落款时间为1997年3月18日的《转让房屋协议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三、驳回王明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200元(本诉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100元)均由王明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明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 告

(2017)粤01民终18764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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