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332、4333号
李诗野:
公 告
本院受理执行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执行依据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842、2845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8)粤01执4332、433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6幢3梯202房(从统字72579号)的产权份额。因上述房产为你与蒋芳芳共同共有,现告知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析产,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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