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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榆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公

新闻来源:  2019-08-15 15:03:36

来源:兰州方程式

随着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新型城镇化等战略的提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设立、新一轮扶贫攻坚行动的实施,以及兰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榆中县土地利用面临着新的形势。针对榆中县目前所面临的现状,2018年7月10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榆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同时也对榆中县县级、乡级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进行了批复。

    调整完善背景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第四版)正式获批2015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109 号),原则同意【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批复”指出,兰州市是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

    【城市规划】将榆中县和平镇、定远镇、连搭镇、金崖镇 4 个乡镇的 186.86 平方公里土地纳入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规划为主城区“七组团”中的和平组团、定连组团及金来组团。这将为榆中县城镇化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指标调整与布局优化

    根据【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下达指标,全县至 2020 年耕地保有量 100000 公顷(150.00 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75760 公顷(113.64 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 1881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15906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5599 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3580 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 203 平方米,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 3580 公顷。

榆中县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表

    耕地与基本农田调整与优化

    (一)耕地调整与布局

    至2020 年,榆中县耕地保有量调整为 100000.39 公顷(150 万亩),较调整前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减少 11691 公顷(17.54 万亩)。调整后的耕地保有量落实指标与市级调整方案下达目标保持一致。各乡镇指标分解参照省级、市级调整方案相关思路,以 2014 年现状耕地面积为基础,综合考虑扣减国家安排生态退耕、占补平衡储备库耕地及其他特殊因素等相关耕地面积。各县区在调整完善中,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根据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对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优先布局,同时考虑农业结构调整等耕地减少因素,调整耕地空间布局,确保数量、质量,全面完成耕地保护任务,最终确定各乡镇 2020 年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1、基本农田目标调整

    【规划】确定榆中县基本农田面积为 71680 公顷(107.41 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为 64.11%。此次调整完善按照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基础上,对市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增加的乡镇,将增加耕地保有量中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指标下降的乡镇,扣除纳入生态退耕范围及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基本农田等,根据耕地保有量调整变化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调整。调整后,榆中县落实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 75772.59 公顷(113.66 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为 75.77%,较省级、市级调整方案下达的 75760 公顷保护任务多 12.65 公顷。

    2、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此次调整完善划定基本农田 75772.59 公顷,其中,保留原有基本农田 70227.54 公顷,新划入基本农田 5545.05 公顷。除城关镇、夏官营镇、小康营乡和园子岔乡等 4 个乡镇外,其余 16 个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有所增加。平均耕地质量等级划定前为 13.61 等,划定后为 13.57 等,提高了 0.04 等。

    (1)调入情况

    一是兰州市中心城区周边新划入 1460.14 公顷。二是榆中县城市周边(城关镇)划入基本农田 700 公顷。三是高崖镇、新营镇、龙泉乡等乡镇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较多,提升了大量一般耕地的质量,达到了基本农田的划定要求,调入 1113.06 公顷。四是北山地区(韦营乡、中连川乡、贡井镇、上花岔乡等)耕地保有量较多,本次指标分解时按照耕地保有量比例相应提高了基本农田指标;中部川区地带(清水驿乡、甘草店镇)优质耕地较多,上轮规划基本农田比例相对较低,本次指标分解时也提高了基本农田比例,共计调入 2271.85 公顷。

    (2)调出情况

    全县范围内共划出基本农田 1381.63 公顷:一是已纳入变更调查实地为非耕地的图斑,调出 124.14 公顷;二是因 G309、G312、北绕城、宝兰客专站前广场及拆迁安臵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调出638.59 公顷;三是为城镇村预留建设用地,调出 574.38 公顷;四是对不符合划定要求坡度大于 25 度的基本农田等调出 44.52 公顷。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布局

    划定后,榆中县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高崖镇、和平镇、甘草店镇、小康营乡、连搭镇、马坡乡、新营镇、清水驿乡、龙泉乡、韦营乡、中连川乡、贡井镇、园子岔乡、上花岔乡、哈岘乡 15 个乡镇。划定后,上花岔乡中部、中连川乡基本农田分布较为集中,和平镇高营村、定远镇邓家营村、安家营村、矿湾村、水岔沟村、转咀子村及连搭镇马家洼村、薛家营村、麻家寺村东南部、秦启营村、朱家沟村、石头沟西部、分豁岔、上蒲家村、李家庄村西部、朱家湾村和峡口村西北部基本农田集聚度较高,形成一定规模的保护区。榆中盆地东部小康营乡除上彭家营村外其他村以接架咀为界形成保护区;榆中东部山川交接地带清水驿乡北起赵家岔村、王家湾村南至红寺村、方家沟村、柳村湾形成保护区;以甘草店镇好地岔村、项家堡村、果园村向南延伸至钱家坪村、马家咀村形成保护区;榆中县南部地区高崖镇、龙泉乡、新营镇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形成保护区;榆中南山区马坡乡西起高家湾村东至马连山村形成带状保护区。

    建设用地调控与用地安排

    (一)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

    至 2020 年,榆中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值调整为 18813 公顷,2015-2020 年净增加 2016 公顷。调整后,全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市级调整方案下达目标保持一致。建设用地类指标共包含 7 个,分别为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各乡镇指标分解参照省级市级调整方案指标测算分解思路,以 2014 年各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为基础,增加 2015-2020 年用地需求量从而确定 2020 年规划目标,用地需求测算主要参照近年来建设用地增长速度进行科学预测。

榆中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1、城乡、城镇工矿等指标调整

    到 2020 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分别控制在 15906 公顷、6662 公顷和 2907 公顷。2014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分别为 14253.97 公顷、4153.54 公顷、2543.46 公顷,2015-2020年还可增加规模分别为 1651.94 公顷、2508.15 公顷、363.56 公顷,年均增加规模分别为 275.32 公顷、418.03 公顷和 60.59 公顷。

    2、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市级调整方案下达全县 2015-2020 年共 6 年建设用地新增量为3385 公顷,与上级下达 2016 公顷净增量相比存在 1369 公顷存量挖潜量。对于 1369 公顷存量建设用地压减,各乡镇可通过废弃农村居民点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等落实。各乡镇存量建设用地压减量的确定以各乡镇用地需求为基础,结合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等因素确定。

榆中县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3、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

    到 2020 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 203 平方米,2014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现状为 305.64 平方米,至规划期末需降低102.64 平方米。

    (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以区域经济和资源特点为基础,以集约化利用为前提,保障中心城区、高新区、重点乡镇及重点项目用地,推进产业向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构建“一心、四带、八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1、集中建设区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范围在现状建成区基础上按城市规划范围适度向外扩张,不断优化用地布局,提升区域辐射带动水平。充分保障中部盆地城市建设集中区扩展用地,为发展现代生态人居、商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科教研发及服务、文化旅游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提供用地保障,优先满足兰州市中心城区(和平镇、定远镇、连搭镇、金崖镇等)用地,促进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实现兰州市城市规模扩张和空间结构调整,逐步构建兰州都市圈。2015-2020 年,安排兰州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 1494 公顷(其中,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 760 公顷)。立足打造“西部科技新区、兰州东部新城”的目标定位,积极安排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定远镇、连搭镇)增容扩区用地 728.39 公顷,按照城市空间拓展区、创新要素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布局战略,聚焦增强高新区引擎先导作用,着力打造特色突出、发展高效、环境优美、宜居宜业、低碳智慧的现代科技新城,成为兰州市的城市副中心和经济增长极。重点保障县城区(城关镇)和夏官营城区发展用地,强化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区域,为打造县域行政中心、旅游服务中心、商业金融中心等提供发展空间。2015-2020 年,安排县城区新增建设用地 768 公顷。

    2、乡镇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各乡镇【城乡统筹规划】,根据城镇用地布局形态、城镇发展特点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中心镇区为核心,建设各具特色的美丽城镇,有序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规划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推进以县城中心城区为代表的公共服务带动型、以工业带动型城镇金崖镇、以和平、甘草店为代表的商贸带动型、以青城为代表的文化旅游带动型、以夏官营为代表的科教服务带动型等城镇化发展模式,对金崖镇、高崖镇、贡井镇、甘草店镇等重点发展乡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建设,促进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构筑“县城、中心镇、一般镇”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积极支持青城镇特色旅游小城镇建设,显著提升文化休闲旅游产品服务水平,真正打造成为“天下黄河第一古镇”。2015-2020 年,安排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 759 公顷。

    3、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从严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的扩张。通过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等,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到 202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9244 公顷。规划期间,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撤并自然村、整治中心村”,积极复垦废弃农村居民点等,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增大中心村规模,减少中心村数量,新建住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农村住宅采用集中紧凑的方式,形成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规划期内,安排压减农村居民点 1369 公顷,主要分布在中连川乡、上花岔乡、园子岔乡、哈岘乡及韦营乡等北山区域。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新农村发展用地选址和布局。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各乡镇新型社区和小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期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513 公顷,至规划期末,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明显优化,用地总规模净减少 856 公顷的目标。

    (三)保障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榆中县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等建设项目。共计安排重点项目用地规模 2671 公顷。规划实施期间,榆中县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给予了充分的保障,项目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2010-2014 年,榆中县共实施了 11 个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总规模 604.62 公顷,其中,水利类项目 1 个,用地规模 0.49 公顷;交通类项目 2 个,用地规模 257.45 公顷;环保类项目 1 个,用地规模 15.11 公顷;能源类项目 1 个,用地规模 1.76 公顷;教育类项目 1 个,用地规模 56.69公顷,其它项目 5 个,用地规模 273.12 公顷。

    根据市政府、县政府“十三五”规划提出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清单,按照“保障重点、有序发展”原则,对?规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列表做出新的调整。调整后的重点建设项目共计 158个,其中交通重点项目 68 个,水利重点项目 19 个,能源电力项目19 个,基础设施项目 19 个,环保项目 3 个,旅游项目 20 个,其他重点项目 10 个。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

    (一)土地用途分区调整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榆中县农村人口、优质农田、特色产业和城镇建设的集中分布区域,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85026.8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25.81%。管制导则: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加大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力度,配套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不得破坏、污染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进行建窑、建坟、挖沙、采石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区内一般耕地和优质园地未被建设占用之前,应依照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

    2.一般农地区

    是指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以发展农业、林业、牧业为主的区域。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40711.1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2.36%。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区内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及先补后占制度;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对该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逐步整治空心村,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加强水土保持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容量。

    3.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包括现有林地和已列入生态保护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和规划期实施造林的土地等。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35619.78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10.81%。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按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内调整确有困难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需要可退耕转化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为现有成片的天然、人工和改良草地包括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草地以及规划期调整为牧草地的土地。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10728.15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3.26%。主要分布于西南山区的马坡、新营、小康营,中部川区的连搭、定远、和平等地。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按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内调整确有困难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5.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发展区包括中心城市发展区、重点城镇发展建设区,主要包括兰州市中心城区(和平镇、定远镇、连搭镇)、县城区(城关镇)及金崖镇、甘草店镇、青城镇等重点乡镇。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15895.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4.82%。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臵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独立工矿区

    独立于村镇之外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大中型矿山等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区域。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1152.0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0.35%。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区用地,区内不安排居民用地和大型建筑物用地;区内各类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矿上建设规划;有计划进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采空区塌陷稳定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区内矿山建设尽量利用低效、闲臵、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包括榆中县水源保护地、城镇地质灾害重点区、河流滩涂湿地等。调整后该区面积为 82.76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0.03%。管制规则:对生态恢复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和限制性开发。区内禁止城镇、工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禁止破坏生态的农牧业开发;加强造林绿化,增强地质灾害区的搞灾能力和水源地的保持水土能力;在植被生态恢复后,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度发展旅游等其他功能。严格控制土地污染源,加强土地污染控制力度,禁止不达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

    8.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主要包括河流、滩涂、裸地等其他用地类型。调整后该区土地总面积为 140253.5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42.57%。

    (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

    1、允许建设区

    规划期内,划定允许建设区面积 18147.98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5.51%。主要位于县城中心城区、和平镇、定远镇、连搭镇、金崖镇、小康营乡等。空间管制规则:允许建设区内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等建设用地应优先在该区域内选址落实,在具体用地安排上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期内,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 9796.64 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2.97%。主要位于新增允许建设区外围区域及各乡镇镇区规划范围等。空间管制规则: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区内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按照管制建设区的要求进行管理;在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报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安排可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内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 建”;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并复垦补充;区内土地符合规划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扩展边界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该区土地面积 280604.61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85.17%。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农地区。空间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不得进行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4、禁止建设区

    该区土地总面积 20916.67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 6.35%。主要包括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河、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本区边界不得调整。空间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

    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

    (一)兰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

    1.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面积为 741 平方公里。规划形成“一河两岸三心七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其中,七组团中的和平组团、金来组团、定连组团位于榆中县,主要包括榆中县和平镇镇区、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等。规划至 2020 年,兰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75 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 250 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91 平方米。此次调整完善确定的兰州市中心城区范围总体符合?城市规划?。调整后,兰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榆中县境内)的土地总面积为54.35 平方公里。

    2. 中心城区指标调整

    (1)城市建设规模调整

    此次调整完善在与?城市规划?、中心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及榆中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衔接后,对兰州市中心城区(榆中县境内)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调整,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 44.44 平方公里。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

    兰州市中心城区(榆中县境内)城市周边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急需落地或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等原因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范围不变、面积不减”的原则,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进行了补划。调整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 35.54公顷。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与周围山体、河流、林地一起形成城市开发、生态屏障的实体边界,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3. 中心城区布局优化

    榆中地区是兰州市中心城区的重要发展方向,主要承载高新产业和教育培训等职能,规划形成和平、定连、金来等组团。远景与榆中县城—夏官营镇联动发展。和平组团主要布局商贸物流、高等职业教育、高新技术产业和居住用地,金来组团主要为现状钢铁产业,定连组团主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和居住等。此次调整完善与?城市规划?用地方向基本一致,重点调整了和平镇南部和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的用地安排。

    兰州市中心城区榆中区片控制范围总面积 54.35 平方公里,按照管住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存量的目标,划定允许建设区 44.44平方公里,由现状建设用地 29.50 平方公里和新增建设用地 14.94 平方公里组成;划定有条件建设区 8.15 平方公里;划定限制建设区 0.89平方公里;划定禁止建设区 0.87 平方公里。

    (二)榆中县城区规划调整完善

    1. 城区控制范围

    榆中县城区规划范围为:东至宝兰客专,西至经二路,南至小康营乡上彭家营村、城关镇周前村等,北至县城北大门(纬一路),总面积 32.32 平方公里,与?城乡统筹规划?基本一致。

    2. 城区指标调整

    (1)城市建设规模调整:在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进行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县城区建设用地布局进行了调整,确定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 15.25平方公里。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榆中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急需落地或地类不符合划定要求等原因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范围不变、面积不减”的原则,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进行了补划。调整后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永久基本农田。

    3. 城区布局优化

    未来,县城区重点优化完善“一主一副多点”城市空间体系。——主城区规划形成“一核两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一核”为围绕新建行政办公中心与已有老城区的商业服务氛围,构成公共服务核心。“两轴”为依托栖云路和盆地大道,形成向兰州市区方向、向夏官营方向的城市建设发展轴线,“三片区”为围绕各自主导功能及不同建设方式,城区可分为老城区提升区、城东发展区、城南高铁经济区三大功能区。——副城(夏官营)形成“一心二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即以综合服务区(城市资源共享区)为核心,以一横一纵的两条发展轴线为基本骨架,布局高等教育及文化产业区、科教型高新技术产业区、商贸居住区三大功能区。

    空间管制分区调整:榆中县城区控制范围总面积 32.32 平方公里,调整后,县城区允许建设区 15.25 平方公里,由现状建设用地 7.57 平方公里和新增建设用地 7.68 平方公里组成;有条件建设区 17.01 平方公里;限制建设区 0.06 平方公里。

    土地整治安排

    (一)土地整治目标

    依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目标和任务,紧密结合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提升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加大实施损毁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1、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2015-2020 年榆中县重点实施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3个,具体为:(1)榆中北部干旱山区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位于榆中县北部,包括哈岘乡、园子岔乡、上花岔乡、贡井镇、中连川乡 5 个乡镇。(2)榆中南部低山丘陵区农用地整治重点区域,位于榆中县南部,包括新营镇和龙泉乡。(3)城关镇李家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位于县城西部。

    2、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

    该类项目主要为耕地质量比较差、耕地坡度比较小的区域,以开展水平建设,归并闲散耕地,规范田、水、路、林格局,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高耕地的质量为主要整治目标。规划实施后期安排重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 2 个:(1)宛川河谷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位于榆中县夏官营镇、清水驿乡、甘草店镇、高崖镇等 4 个乡镇的河谷川区;(2)榆中盆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位于榆中县的小康营乡城关镇和连搭镇。

    3、未利用地开发重点区域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进行适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域选在地面起伏小,灌溉有保证的区域,对开发耕地实施土地平整工程,配套各种农田排灌设施和防护设施以及生产道路设施。规划实施后期实施土地复垦重点区域 2 个,包括:(1)宛川河流域宜耕土地开发重点区域,位于榆中县中部清水驿乡。(2)榆中盆地宜耕土地开发重点区域,涉及榆中县高崖镇和夏官营镇。

    4、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重点区域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逐步将散乱的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合理规划农村住宅建设,形成空间布局合理的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期间,以农村土地整治为手段,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村镇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榆中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重点区域主要位于北山区域。根据全县经济实力和村民意愿,按照“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的原则,优先选择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且受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进行整治。对于废弃宅基地或土地闲臵率高、浪费严重的区域实施增减挂钩。规划期重点实施哈岘乡张湾村、纪尔村、柳树村、哈岘村,上花岔乡大岔村、上花岔村,园子岔乡小岔村、万羊村等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项目。

    对乡级规划的引导和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控榆中县辖城关镇、定远镇、甘草店镇、高崖镇等 20 个乡镇。为了落实市级方案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规划指标,促进各乡镇统筹协调发展,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各乡镇资源和环境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通过科学测算和上下衔接,确定了各乡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具体各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如下:

    城关镇:到 2020 年,城关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603.33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873.31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150.14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922.03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777.39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446.22 公顷以内。

    定远镇:到 2020 年,定远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3059.28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2560.18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756.08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515.24 公顷以内;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416.2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246.07 公顷以内。

    甘草店镇:到 2020 年,甘草店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5907.96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5030.85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06.3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15.35 公顷以内(预留 2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2.48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0.56 公顷以内。

    高崖镇:到 2020 年,高崖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3679.58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3117.57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46.45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75.52 公顷(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6.0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99 公顷以内。

    贡井镇:到 2020 年,贡井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7182.18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5485.44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15.16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67.26 公顷以内;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26.69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15.82 公顷以内。

    哈岘乡:到 2020 年,哈岘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496.03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2925.05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91.75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3.01 公顷以内;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0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42 公顷以内。

    和平镇:到 2020 年,和平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252.61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2864.49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249.6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831.76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812.66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468.75 公顷以内。

    金崖镇:到 2020 年,金崖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3972.02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012.77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629.22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400.34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285.86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162.78 公顷以内。

    连搭镇:到 2020 年,连搭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5493.85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4186.70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877.62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595.79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46.74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12.58 公顷以内。

    龙泉乡:到 2020 年,龙泉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448.77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3925.18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26.45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00.11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6.0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99 公顷以内。

    马坡乡:到 2020 年,马坡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5741.69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4965.92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77.56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38.53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6.27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4.17 公顷以内。

    青城镇:到 2020 年,青城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1591.29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324.62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440.91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65.57 公顷以内(预留 1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80.68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46.65 公顷以内。

    清水驿乡:到 2020 年,清水驿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6287.21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5227.33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949.48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83.14 公顷以内(预留 1.50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38.6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 22.36 公顷以内。

    上花岔乡:到 2020 年,上花岔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823.65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4594.37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99.7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61.92 公顷以内(预留 0.5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5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42 公顷以内。

    韦营乡:到 2020 年,韦营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785.73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4080.10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84.3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60.92 公顷以内(预留 0.5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5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99 公顷以内。

    夏官营镇:到 2020 年,夏官营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5006.62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322.21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477.31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236.94 公顷以内(预留 2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159.53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76.35 公顷以内。

    小康营乡:到 2020 年,小康营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721.64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3567.21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931.96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72.82 公顷以内(预留 1.50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133.09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76.52 公顷以内。

    新营镇:到 2020 年,新营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6040.62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5368.47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765.51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590.22 公顷以内(预留 2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9.69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5.52 公顷以内。

    园子岔乡:到 2020 年,园子岔乡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4968.92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4370.55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17.27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99.05 公顷以内(预留 0.50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5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42 公顷以内。

    中连川乡:到 2020 年,青城镇耕地保有量保持在 8937.41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7970.27 公顷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19.89 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90.4 公顷以内(预留 0.50 公顷);2015—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 5.50 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 3.42 公顷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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