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日报、兰州晨报、甘肃日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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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
医保断缴3个月有何影响?
缴费多少年能领养老金?
加班有何时间限制?
不管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
还是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
都应该关注这些时间节点和期限,
以免权益受损,影响待遇的享受。
快跟着来看一看吧!
劳动合同应在工作1个月内签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些职场人担心,经过较长的试用期后,如果无法转正,会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那么试用期是无限制的吗?
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不管在什么公司工作,试用期最长都不得超过6个月。
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才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最少要累计交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15年的年限只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间断缴费几年,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就会少几个百分点,退休后享受的待遇自然也会下降。
一些参保的群众认为,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没必要再缴了,反正到退休年龄后一样可以领养老金。还有一些年轻人认为,眼下收入低,先不那么早参保缴费,等离退休年龄接近15年的时候再缴也不迟。另外,个人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后每月养老金就领得越多。
人社部对此回应: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判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具备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一个条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城镇单位就业取得劳动收入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退休时计算的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直接相关,因此,参保人员尽可能地长缴、多缴,退休待遇才更有保障。
中断缴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不仅会影响你全部的缴费年限,中断缴费还有可能会造成你不足累计年限的要求,无法按期享受医保福利。
不过,医疗保险自停缴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连续缴费年限开始重新计算。
所以,大家一定要关注自己医保停缴的时间,一定不能超过3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
工作时间每周最多不得超44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每月不得超36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伤认定抢救不能超48小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休带薪年假累计工作需满1年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以后,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仲裁要在60日内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之日60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
这些医保新规你要知道
我省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保按病种付费工作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2018年年底各市州要确定不少于100个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在总额控制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均应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逐步将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病种付费范围。
各市州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技术应用等情况,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医疗保险付费病种目录》中确定不少于100个临床路径规范、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
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州确定的按病种付费病种,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水平,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病种付费病种。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病种,要按照统一的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规范书写病历及病案首页,进一步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要以统筹基金基础付费标准为参照,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统筹基金付费标准。同病种在本统筹区范围内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同一付费标准,促进分级诊疗。根据价格指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医疗费用支出水平等,适时调整付费标准,一般1至2年调整1次。
城镇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病种付费标准之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暂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建立健全费用监测机制,监测分析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避免费用转嫁,增加个人负担,发现个人负担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应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超出支付标准的病例,可申请退出按病种支付,仍按原结算方式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退出率,总体上控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同病种实际结算数的10%左右。医保经办机构要重点加强对个人负担明显高于实际水平和退出病例的事后审核。(甘肃日报·每日甘肃网记者文洁)
改革完善急救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217种急救、短缺药品 我省将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为了改革完善我省急救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保障急救短缺药品供应,日前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2018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根据《通知》,217种急救、短缺药品将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保证供应。
危急重症致残率、致死率高,及时提供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事关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但近年来,许多地方医疗机构经常出现急救药品短缺、脱销断货的现象。2011年,心脏手术用药“鱼精蛋白”出现全国性紧缺;2012年,治疗心脏衰竭的抢救用药“西地兰注射液”短缺;2013年,治疗甲亢的“他巴唑”断货……这些首选救命药的短缺,严重影响了临床抢救治疗。2013年,我省针对普遍存在的连续多年的药品招标,部分药品恶性竞争导致中标后无法供应的情况,出台《甘肃省急救药品目录》、《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甘肃省低价药品目录》和《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2016年,根据临床需求和市场变化,对4个分类管理目录进行了动态调整。2017年,又调整了直接挂网目录。
此次公布的《2018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涵盖217种药品,其中包括,多巴酚丁胺、维拉帕米、阿托品、胺碘酮等73种急救药品;阿苯达唑、阿米卡星、阿替洛尔、艾司洛尔等144种短缺药品。
《通知》明确,纳入《2018年甘肃省急救药品目录》和《2018年甘肃省短缺药品目录》的217种药品,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只要符合保障供应和性价比要求,企业不需要向医疗机构备案,可直接申请阳光挂网。同时,允许甘肃省分类管理药品目录内的阳光挂网药品按统一价格由企业申请进入集中采购平台。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新增8家定点医疗机构
8月10日,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新增8家定点医疗机构。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不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覆盖面,8月7日,省社保局将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榆中县中医院、永登县人民医院、永登县中医院、皋兰县人民医院、皋兰县中医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院)、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兰州市安宁区万里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纳入省直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兰州日报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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