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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超4500人新建小区 至少配建一所幼儿园

新闻来源:  2019-01-09 00:02:17

  日前,江门市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江门地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需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办法》的出台主要要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属和使用等问题,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办学性质:

  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具体包括: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旧城区改造工程及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中,合理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进程应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进行;明确配套小区建设过程中,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及幼儿园的建设主体、权属等内容。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学性质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4500人或以上的区域配置一所含6个班(30人/班)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配置。开发总量人口不足4500人(每户按3.2人计)、没有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等),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用地规划,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建设主体:

  “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实行“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按标准建成成品房并移交市教育局或属地政府。

  幼儿园的建设应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住宅配建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住宅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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