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解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推动内需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个税改革显然也未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然而,就在社会大众忙着填表申报抵扣项之际,问题出来了,“个税抵扣房东涨租”、“个税房租扣除遭房东抵制”闹得沸沸扬扬。
尽管随后媒体报道,有国家税务局人士表示,目前地方不大可能会通过房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去查房东租金收入是否交税,税务总局也没有这方面加强征管的通知,但显然这并不足以化解房东们的担忧。
房租抵扣大礼包竟然给租客和房东平添了这般烦恼,这显然也超出当初政策制定时的设想。
根据媒体上的消息,目前相关部门已在研究这一个税落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不可否认,良好的政策初衷难免遭遇现实的挑战,而现实的复杂性也往往超出政策的预想。
不过,相关问题的出现,本身也反映了个税改革中的软肋以及存在的进一步改革空间。
个税改革横向比较
对于此次改革,媒体上专家的评价普遍为“力度空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个税改革实施首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减税316亿元,有6000多万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纵向来看,确实堪称力度大。
不过,若放在更大的世界外部环境而言,本次个税改革尚未“开足马力”。
财税制度安排与改革事关国家竞争力,而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来看,横向上,此次个税改革还存在空间。
比如美国,其个税起征点翻倍,上调至1.2万美元,且夫妻双方收入合并增税,起征点为2.4万美元;税级从7档简化至3档:12%、25%、35%,针对富人的39.6%不变。
即便和中国香港比较,目前内地税改也存在较大落差。香港地区其个税征收实行的是2%~6%~10%~14%~17%五级累进税率,起征点为5万港币/年(约合人民币42400元),且每档级差也为5万港币,计算方便。
而且免税力度极大,手段可谓“简单粗暴”,个人免税额为13.2万港币/年,供养一个未成年孩子(或25岁以下但正在读书),可额外获得12万港币/年的免税额;供养60岁以上的父母,免税额再加20万港币(父母55~59岁则各5万港币);供养一位兄弟姐妹,则可再加3.75万港币……
此外,每年香港特区政府还会宽免75%的个税,即相当于应缴个税款打2.5折,上限为3万港币。举个例子,单身年薪20万港币,全年应缴税款为2080港币,享受税费宽免75%,则仅需缴纳520港币(约合人民币440元)个税。
滞后于现实要求
此次个税改革是在民众收入水平以及国际竞争环境都已发生较大变化背景下的调整。只是,客观上,相比形势的变化,此次调整有些滞后。
从国家竞争的角度来说,美国大规模减税在前,中国个税改革紧随其后,多少有些被动。
从化解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推动内需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说,个税改革显然也未跟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从政策协调性而言,个税法案与国家的“双创”战略、人才战略不吻合。当下已由劳动力红利转为人才红利,到处“抢人”,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人才则意味高回报、高收入,却在个税上坚持35%、45%的累进税率。
由于偏高的边际税率,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增加,造成一些合资企业把工资发到香港、新加坡等地,享受当地低税率,反而导致内地有70%的个税都是中低收入群体所交,高收入群体交纳比例很小的局面。
此外,在人人可以开公司的营商环境下,个税税率最高45%与企业所得税25%严重不协调,第六、七档个税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率还高出10%~20%,导致许多合理避税(不拿工资),产生新的不公正。如马云自曝从1999年创建阿里巴巴时就没有拿过工资,刘强东在大婚前宣布未来十年只拿1元年薪,因此被网友调侃“十年都买不起一杯奶茶”。
然而,“零年薪”行为未必是真高尚,在一定程度是套路满满。“炮手”董明珠就曾抨击过那些只拿1元年薪甚至1分钱不拿的创始人,不拿这年薪,然后各种开支走公司账就可以很巧妙地达到避税目的。
而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劳动所得多征税,投机所得反而少征税。
当广大普通百姓靠勤劳很难再致富,劳动者反而成了整个食物链中最被鄙视的底层;当社会价值观普遍认为,获取财富不再靠劳动创造而是要靠资本投机时,危险即将来临,因为不劳而获的投机思维传染性太强,会很快激发全民赌性大爆炸,一旦如此,所谓的工匠精神、技术创新就将化为泡影。
操作层面尚有提升空间
除了上述落差和滞后,落实到具体层面,个税改革在具体操作层面尚有提升空间。
事实上,任何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都得接地气,不能脱离方方面面的实际。
拿个税法案中的多项抵扣而言,从可操作性上看,在中国各地区离散度极大,各种复杂情况共存,国民性善巧方便的条件下,存在审核难、取证难、证明难等现实问题,而大数据能否真正做到疏而不漏,税务部门能否承受大量审核工作也尚存疑问。此次房租抵扣遭遇房东抵制就暴露了问题的冰山一角。
类似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此次个税改革中。此前,财税58号文规定,7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科技界反应强烈,被认为是“增强了科技人员的获得感”,“将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然而,创新是全社会的事,是系统工程,不只是科研成果转化这一小段,还离不开基础教育、大学教育这几段。税收政策如何在这些环节体现?
只要将格局放大,将细节做细,中国税改空间还有很大,只不过大多隐藏在制度性的软肋中,如对待财产性收入,增税与减税的选择,间接税与直接税的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协调等。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福卡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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