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市火爆的这两年买房,不知道有多少购房者签过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开发商违约,违约金只是总房价的1%;但你违约,得赔总房价的20%!
如果有过连续阴雨天气,你不能追究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责任!
只要房子造好了,即便水电气没通,你也不能追究开发商未如期交付的责任!
……
在江北慈城一楼盘买房的王先生,付了将近一半的首付款、准备网签购房合同时,就碰到了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开发商的态度是:不签这份东西,就不会给王先生办购房合同网签,这套房子王先生就别买了……
NO.1
王先生买的楼盘叫湖畔樾山,位于慈城镇湖心居住区、“慈湖人家”北区的北面,操盘开发商为新城控股。
“透明售房网”显示,该楼盘在2019年3月份取得预售许可证,住宅备案均价约为18000元/平方米。
王先生看中的是一套联排别墅。售楼人员说,这套房子现在售价在350万元到400万元之间。
一个多月前,他在付了将近一半的首付款后去签合同,却被要求同时签一份“补充约定”。
仔细看完这份突然冒出来的“补充约定”,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他认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
“霸王条款”!
他当场拒绝签字。
这份“补充约定协议”里面,到底写了什么呢?
NO.2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开发商要求签订的“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下文简称为补充约定)”的图片。
(补充合同中的条款)
其中的“合同违约及赔偿”条款,对购房者的约束性内容包括:
“买受人(小编注:也就是购房者,下同)若未按期付款……逾期超过30天的,出卖人(小编注:即开发商,下同)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违约、无效、撤销、解除或终止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其范围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及因商品房降价给出卖人造成的房屋销售损失等。房屋销售损失……不低于本合同标的房屋售价的20%。”
“如买受人以限购不能办理产证为由解除该房屋销售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扣除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金后将剩余房款返还买受人。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而对开发商的约束性内容则只有一条: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其承担之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受人实际支付房款的百分之壹。”
20%、30%vs百分之壹……
这样的对比,用王先生的话说就是:
“三、四百万的房子他们顶多赔三、四万,而购房者违约要支付六、七十万的赔偿。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能签吗?”
而王先生所认为的“不公平”的条款,还远不止于此。
NO.3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在补充约定中的“房屋交付”条款的相关内容,其中提及:
“若因连续阴雨,按政府要求避险,退让或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房屋交付延迟,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应的违法责任”
王先生质疑道:
“连续阴雨就是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到时候不交付,我还要去气象局开具阴雨天数的证明吗?这个我不接受。”
“最可笑的是,这个补充约定连购房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时间,都给否定掉了。”王先生说。
他指的是补充约定中很绕口、很费解的一项条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将原《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2)项中关于‘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表述,调整为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
什么意思呢?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关于湖畔樾山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中,找到了补充约定提到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其中第十条的内容为商品房交付条件,包括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的内容为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其中包含了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的内容是交付时间和手续,其中提到了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等信息。
在王先生看来:
“如果按照补充约定,开发商只要提供证明证明房子没事就行了,至于水电等基础设施有没有、能不能按照购房合同限定的时间交房,他们都不用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湖畔樾山这份补充约定,并没有在相关部门备过案。
NO.4
从拒绝在补充约定上签字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
期间,王先生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5月17日,慈城镇方面回复表示:
“已向开发商反馈您的情况,目前开发商已与您取得联系,将进行当面沟通。”
王先生表示,他已经多次与湖畔樾山的相关负责人协商,希望能只签《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遭到了拒绝。到目前为止,开发商还是坚持必须签订该补充约定,否则王先生的购房合同就不能网签备案。
王先生说,他已经向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
就王先生遇到的“不平等条约”的问题,记者向海泰律师事务所的周荣伟律师进行了咨询。
周律师表示,补充约定的部分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大大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王先生最终能否在拒绝那份“不平等”补充合同的前提下买下这套房子,宁波晚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你如果在购房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的“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也欢迎通过下面的电话、邮箱或者加我们“宁波楼市报道”小编的客服微信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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