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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牵扯,头部券商与头部会所同收监管函,两保代两会计师各领罚,深交所同日开出多张罚单

新闻来源:网络整理  2022-02-22 09:37:02
问题公司牵扯,头部券商与头部会所同收监管函,两保代两会计师各领罚,深交所同日开出多张罚单

财联社(深圳,记者 黄靖斯)讯,深交所一天开出多则罚单,上市公司、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多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其中,因在思创医恵可转债项目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中信证券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此前,思创医惠曾因资金占用、预付款异常问题引发深交所多轮问询;而中信证券被罚原因主要是未对公司受到监管问询的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过程中均未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中信证券及两保代被追责

11月19日,深交所向中信证券及两名保代出具了两份监管函,中信证券因在思创医恵发行可转债项目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保代马某玮、徐某被通报批评。


罚单显示,2020年7月2日,深交所受理了中信证券推荐的思创医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申请,经查明,中信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思创医恵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基于上述情形,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两名保代马某玮、徐某则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也被深交所点名。思创医惠及其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恵集团),思创医惠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思创医恵集团实际控制人章某中,思创医惠财务总监王某均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作为思创医惠2018年至2019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可转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因未勤勉尽责同样被书面警示,而两名签字律师胡某龙、徐某丽则被予以通报批评。

记者还注意到,今年10月,因未及时对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思创医惠及章某中、王某等均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思创医惠资金占用问题被质疑

思创医惠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8.66亿元,是一家智慧医疗和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医惠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0.87%;章某中为第十大股东,持股持股比例0.74%。

此前,思创医惠曾因资金占用问题引发深交所多轮问询。在本次长达3页、接近1500字的监管函中,深交所将思创医惠资金占用情况及中信证券违规情形作出详细说明。

资料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思创医惠第一大股东医恵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 33845.70 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0050.15 万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对于思创医恵的预付款、股权投资款是否存在被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深交所曾通过审核问询函要求中信证券核查,但中信证券未对公司受到监管问询的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过程中,中信证券均未对预付款异常和资金占用问题予以关注。

2020年6月24日,深交所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章笠中是否为杭州伯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仲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或对伯仲信息具有重大影响。中信证券回复称医惠集团及章笠中能够对伯仲信息产生较大影响,伯仲信息为思创医惠的关联方。思创医恵披露资金占用的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多笔预付款均通过伯仲信息流向章笠中及其关联方。

2020年8月16日,深交所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思创医恵35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目的与会计处理,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形等。中信证券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且会计处理正确。

深交所认为,相关核查回复显示,中信证券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已经关注到预付款存在金额较大且持续增加、股权投资长期未实际投资等异常情形但未进一步进行核查。在深交所明确问询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问题情况下,中信证券仍未能结合已经发现的异常情形,进一步核查预付款去向、各项交易的商业实质和资金占用实际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

此外2021年1月6日,思创医恵在启动发行前,中信证券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所作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思创医恵实际情况不符。

投行尽调执业标准进一步明确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简称《工作准则》)中明确提到保荐人应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在上述环节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是中信证券本次被追责的主要原因,这同时反映了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专业能力及执业质量有待提高。为提高保荐人尽调工作和信披质量,证监会日前在《工作准则》修订内容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业标准。

11月19日,证监会就《工作准则》的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项修订内容,一是调整主要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便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验证;二是对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三类股东” 核查等尽调事项进行了补充;三是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四是明确了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

证监会表示,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合理界定专业职责;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也为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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