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房地产税”已成热词,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且相关信息也逐渐清晰,目前房地产税正在设计、完善之中,同时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根据已有的信息可知,我国的房地产税有四个同其他大部分国家相同的共性制度性安排:一是按照评估值来征税,二是有一些税收优惠,三是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四是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相关文章:房地产税时间表逐渐明朗的强劲信号第一,应提出人均保障性居住面积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征收房地产税。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的征税原则,应有所区别。针对个人住房的征税标准,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炒作。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讲求公平,我们必须将购买力差别作为重要参考。物质贫乏者购买60平方米的房屋是首套住房,物质丰富者购买一套500平方米的房屋也是首套住房,如果都不征收房地产税,看似是公平,实则是不公平。
(江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网友周成洋 作者单位: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在参考国际共性的基础上,我国的房地产税法还将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设计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目的是使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既能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住房是人民群众的刚性需求,绝不能让人民群众的刚性需求成为一些开发商牟取暴利的增长点。地方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不应只是出让土地。推出房地产税,参与到对楼市的调控,完全可行,要让房价实现软着陆,回归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