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管办出租屋服务系统统计,在佛山城中村租房占登记在册出租屋比例为80%。同时,住房承租人口集中在40岁以下的约占了63%的比例。
因此,为了破解“低端过剩、中端不足、高端量少”住房租赁市场格局,满足年轻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求,以及有章可循地解决构建租购并举长效机制存在的土地供应难题,日前,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为集体租赁住房的供应提供合法渠道,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的同时,政策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主体和租房者明确多项政策利好。包括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进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融资,租房者可按规定享受新市民有关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政策:
集体用地建租赁住房
不再是政策“模糊地带”
一直以来,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居住用途,尤其是建设租赁住房始终存在政策方面的“尴尬”。
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居住用途的仅是宅基地,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存在性质不明确等制度性问题。同时,现有政策对集体建设用地提出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流转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仅限于工业、商服,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尚未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用于租赁住房的制度。
为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规范城中村地区住房供应体系管理,降低居住成本、提升经济发展竞争力和增加农民集体收益,为集体租赁住房的供应提供合法渠道,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日前,《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只租不售”的原则起草,全面覆盖项目申请与预审认定、新建项目土地供应、项目开发建设、租赁运营与管理、监督检查各方面。全面为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落地提供了全面的操作指南。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称集体租赁住房),并出租住房的行为。集体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集体租赁住房(流转后新建或者农民集体自行新建)、村及工业园连片改造提升配建租赁住房以及城中村存量房屋规模化租赁三种。
目的:
卫生差、消防不过关、没物业的
城中村出租屋配套将更全面
佛山的租房市场能去到多大?事实上,数据显示,比整体租房市场容量更需要关注的,是目前相对不平衡的租赁房源结构。
据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发布的分析,截至2017年底,佛山常住人口765 .67万人,户籍人口400万人,流动人口约366万人,大量外来人口极大催生了农民住房租赁市场,经流管办出租屋服务系统统计,全市城中村租房占登记在册出租屋比例为80%,为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承租者提供了低成本的租赁住房。但是,城中村自建出租屋普遍存在一户多宅、一户一宅超占;“两违”现象多发;卫生条件差、消防安全不合格、物业管理缺失等问题。
另一方面,佛山年轻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提升。据流管办数据统计,佛山住房承租人口集中在40岁以下,约占63%,年轻化的租赁人口对住房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市国土规划局分析指出,一是佛山智能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逐步崛起,佛科院等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吸引大量年轻人才导入,推动住房租赁群体趋年轻化。二是住房租赁的需求,与交通、产业、教育等配套密切相关,住房租赁选择趋向配套齐全的城市中心区域,致使租赁区域的集约化布局。因此,更有必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改善城市中心区域的城中村租赁住房、提升产业园区配建租赁住房,以满足佛山市未来年轻化、集约化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规范:
优先选择工业园区和产保区
全装修交付、小区应装门禁
《办法》提出,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按照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要求,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发展保护区等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新建集体租赁住房除了要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还对面积提出规范,为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最小净地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不超过200亩。
同时,南都记者留意到,《办法》对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者、规划设计、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装修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包括新建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在规划报建前,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的除外。
《办法》还特别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定,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
集体租赁住房应当按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集体租赁住房小区应安装监控视频和门禁系统,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此外,《办法》再度明确,集体租赁住房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变相销售、以租代售,不得分割转让。
利好:
加强金融支持
完善公共服务等配套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不仅仅让集体租赁住房有章可循,同时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主体和租房者明确多项政策利好。
对于开发者来说,《办法》特别加强了金融支持,以增加项目资金来源。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租赁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IPO、发行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同时,对于租房者来说,为了实现从“住有所居”逐步向“住有宜居”,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提升住房品质的同时,还增加了公共福利配套机制。
《办法》提出,集体租赁住房运营应按照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并实行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新市民有关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办法》还提到,集体租赁住房可面向市场出租,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可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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