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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房产新闻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新闻来源:中国网  2018-03-16 12:19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中国高科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余丽、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等责任人员主要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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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25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型材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分别申请向武汉天赐付款91.21万元、40.16万元。2012年11月7日,武汉国信向中国高科提交两份《付款申请单》,内容为根据武汉国信同武汉天赐签订的《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天合广场项目玻璃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别向武汉天赐付款65.26万元、40.16万元。2012年12月11日,武汉国信分别支付给武汉天赐4笔采购款,金额合计236.79万元。

  董事会

  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旸、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特此公告。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国高科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对其未依法披露涉案大额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担责。涉案交易虽然仅为一笔关联交易,但其实现税后净利润1,646.89万元,占中国高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高达79.15%,公司前一年度亏损586万元,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中国高科无法发现也未予以关注有悖常理,也表明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时,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表明,时任中国高科董事长兼北大资源总裁余丽和时任董事周伯勤知悉并参与实施了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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