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 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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